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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琪fengq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5热度:

  申请人:深圳峰祺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嘉购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8月2日对第19423009号“峰琪feng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峰祺”商标,经使用宣传“峰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被申请人囤积注册了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欠缺真实使用意图,并通过向他人兜售以谋取暴利,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三、“峰祺”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减损申请人商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营业执照、公司简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证明及办公图片;
  2、商标内涵、作品登记证书、商标图样等;
  3、宣传牌、招聘网站商标信息、门户网站信息、经营模式流程图、合作医院医师及医疗信息、承办行业学术会议情况、商演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购销合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园艺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 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5月31日,在案证据均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并不能证明其企业字号及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理由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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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峰琪fengq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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