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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0014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08热度:

  申请人:南山先生(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拾光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3日对第20500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标识是申请人在先独创的作品,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作品的复制摹仿。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黄俊杰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同学兼合作关系,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作品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明显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黄俊杰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饼干等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案整体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内容,申请人为该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且证书显示登记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本案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对该《作品登记证书》予以认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该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申请人该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明显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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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2050014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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