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劳士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劳士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5热度:

  申请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兴文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1日对第17377187号“劳士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ROLEX”、“劳力士”和皇冠图形商标的所有人,而且通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其“ROLEX”、“劳力士”和皇冠图形商标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受到较高程度的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42943号“劳力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6252号“劳力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6251号“RO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在先案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同时,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早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并享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的不当抢注,极易导致混淆误认。五、被申请人不仅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还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争议商标的注册误导产源来源、误导公众,易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认定三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
  2、“ROLEX劳力士”历史介绍;
  3、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4、申请人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
  5、劳力士电子书籍特刊;
  6、网络视频剪页、申请人因特网站内容、网络搜索资料;
  7、申请人“ROLEX”、“劳力士”产品广告的中国报章及杂志;
  8、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
  9、申请人于2002-2014年世界各国排名资料;
  10、申请人以及对其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11、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2、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1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14、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我局决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于2017年11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75期上。
  2、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手表;项链”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钟;手表;项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劳士琴”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劳力士”、引证商标二“劳力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劳力士”系列商标在手表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曾多次受到保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ROLEX”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关于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之主张,我局认为,首先,本条款所指“在先权利”包括字号权,但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要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组合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者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字号权的损害。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其次,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申请人理由仍指向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标识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劳士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