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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桃牌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5热度:

  申请人: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坤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伟鹏糖果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执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6日对第13720205号“佛桃牌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干海产品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自2006年起,申请人便开始使用“佛桃”商标,“佛桃”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 申请人曾于2007年,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6333159号“佛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但该商标在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青岛市区,且同为从事与食品相关行业的企业,其恶意十分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简介;2、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3、商品订货单、销售合同及发票;4、线上销售订单;5、销售分布;6、广告发布情况;7、产品检验报告;8、获奖情况;9、产品包装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理应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在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文中。《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材料;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中的订货单为自制证据,销售合同与发票未形成对应关系,部分形成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仅有部分发票清晰显示“佛桃”商标;证据4形成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证据5为自制证据;证据6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证据7产品检测报告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8荣誉证书的证据力较弱;证据9产品包装均为申请人自制。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佛桃”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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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佛桃牌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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