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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奶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标无效宣

发布时间:2020-01-11热度:

  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永奇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对第18767139号“徽奶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内知名大型的坚果炒货产品厂商,其“老奶奶”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0377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02493号“奶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49234号“老奶奶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02494号“老奶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食品工业协会证明函等知名度证据;
  3、申请人销售协议等使用证据;
  4、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假冒“老奶奶”品牌报道、相关维权判决及裁定等证据;
  5、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山楂片;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松子;糖炒栗子;熟制豆;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腐制品;干食用菌”商品上。申请人在异议期限内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18年2月28日在第1589期商标公告中予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松子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松子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奶奶”,其含义、呼叫方面相近,若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山楂片等其余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在其余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商号权,鉴于其“老奶奶”商号与争议商标“徽奶奶”未达到高度近似的程度,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松子;糖炒栗子;熟制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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