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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天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布时间:2019-05-17热度:

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庆浪
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5日对第16079023号“紫光天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6163号“清華紫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34566A号“紫光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153279号“紫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请求再次认定该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知名度。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张光盘及复印件):
1、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认定材料。
2、相关商标裁定等文书。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片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7年6月14日在第1555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第9类光学仪器等商品上,经续展,上述商标仍在有效期限内。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申请注册,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太阳镜等商品上。
3、引证商标一被商标局于商评字[2017]第0000013529号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在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商标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鉴于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申请注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援引引证商标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光学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紫光天使”与引证商标二“清華紫光”均包含“紫光”词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的商标保护,故为避免法条竞合,本案不再对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及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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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紫光天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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