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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一堂哈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11热度:

  申请人: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世一堂哈五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对第23567063号“世一堂哈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注销。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被申请人已被注销,说明其在商标注册实质审查阶段已不具有公司资质及法人资格,被申请人是以欺骗及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争议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复印件形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有的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超期向我局提交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获奖证书等证据(为复印件形式)。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4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8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审理认为,虽然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被注销,但是该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2017年4月13日,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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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世一堂哈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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