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绽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曼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绽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曼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8763317号“美黛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黛拉”指定使用在第10类“护理器械;理疗设备;电疗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74621号“美黛拉”、第15251385号、第15917080号、第15917079号“美黛拉 MEIDAILA”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程序复制”、第44类“头发移植;芳香疗法;美容院”第45类“调解;仲裁;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等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内容特点等差异较大,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网站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于“护理器械;理疗设备;电疗器械”等商品上在先使用“美黛拉”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63317号“美黛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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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美黛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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