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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p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7热度:

  申请人:康帕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市勇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8日对第11848590号“Kamp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KAMPA”为英国著名户外露营帐篷及野营设备品牌,申请人为其真正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英国注册的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其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具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外文产品目录;
  2、申请人商标域外注册证据;
  3、域外杂志复印件;
  4、申请人商标设计来源电子邮件及翻译;
  5、商标设计费用外文发票及翻译;
  6、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申请注册有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商标并未欺骗消费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Kampa”为委托设计,其并不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并未损害其著作权。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使用书、产品图片、被申请人维权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英国海牌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申请,于201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烹调器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8年3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并无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委适用《商标法》进行审理。
  鉴于申请人在中国并无有效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故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邮件证据为申请人自制证据,且并未体现其“Kampa”作品,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对“Kampa”作品享有著作权,故其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Kampa”在中国大陆地区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申请人“Kampa”商标字母表现形式较为独特,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英国公开使用,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申请人均处于英国,争议商标与前述“Kampa”作品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PRO-FORCE及图”“HIGHLANDER及图”等数十枚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这种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独特表现形式、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的产品图片、商标授权使用书、及基于争议商标而来的维权证据等,均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独创,注册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具有合理性,且争议商标转让后被申请人作为受让人的使用行为不能改变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当时的行为性质,故被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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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Kamp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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