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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0热度:

  申请人:爱泊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75617号“上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其采用日文书写,具有区别于汉字“上海”的其他含义。申请人商标已在多个类别在日本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自身及关联公司介绍、其商标在日本的注册信息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上海”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含有“上海”二字,且其整体未形成强于“上海”作为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商标注册与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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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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