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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31热度:

  异议人:威海金蚂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海金蚂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23020765号“蚂蚁金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蚂蚁金服”,指定使用于第35类“书面的讯息和数据的登记”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28895351号“金蚂蚁”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月24日,晚于被异议商标“蚂蚁金服”申请日期2017年3月3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92111号“金蚂蚁GOLDENAN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职业介绍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均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020765号“蚂蚁金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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