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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29热度:

  异议人: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市双鸿座垫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市双鸿座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538218号“S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8类“锻炼用固定自行车、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179号、第1267031号“CST”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轮胎、内胎及轮胎帘布”、“汽车防震器、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41575号“CST”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字母组合形式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车辆用轮胎、自行车轮胎、充气外胎(轮胎)”商品上的“CST”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字母组合形式、图形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基本相同,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38218号“S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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