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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热度:

  申请人:厦门富锦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吉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6029号“知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知闽”商标是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并且前期为了该品牌运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智力活动,并非具有不正当囤积公共资源意图,应予以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服务合作书、相关发票、知闽策划案及包装袋图片、食品公司名称核准书、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申请注册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的文字构成为“知+行政区划简称”。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除申请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多数商标的文字构成为“知+行政区划简称”。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不正当囤积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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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知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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