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树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祝美玲
申请人因第10886974号“易道书院YIDAOCOLLEG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352号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限)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的使用,且其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在一定地域范围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书法作品所获著作权登记证书;
2、通化易道书院营业执照;
3、显示复审商标的照片及名片;
4、授权书、授权运营书;
5、易道书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6、易道书院网站截图;
7、设计合同及收据;
8、气象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
9、版权书法合同及收据;
10、《大宅经》、《大风水》书籍及京东商城相关销售页面;
11、“易道书院”、“张树任”网络搜索截图;
12、张树任的博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大体一致。申请人还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证据13其与通化易道书院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设计合同及收据作为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地质勘测;服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上,2014年2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2月6日。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进行审理。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北京中易智库文化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使用及注册微信公众账号,授权运营书仅能证明易道书院公众号由北京中易智库文化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授权张树任负责内容维护及所提供的服务,上述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在核定服务上;证据5、6、12为网页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7、13设计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收据为手写收据复印件,证明力较弱;证据8、9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0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11为网页证据,且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综合以上证据及分析,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地质勘测;服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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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易道书院YIDAOCOLLEG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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