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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M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0热度:

  申请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荟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96960号“HUAM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51504号“画迈HUAM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2140号“HUA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08145号“Hua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83380号“Hua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85958号“HU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字形、读音、含义以及商标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上,均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UAMAI”与引证商标中一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HUAMAI”、引证商标二中的“HUATAI”、引证商标三、四“Huatai”、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识别部分“HUAMI”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化器、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内燃机点火装置、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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