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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州56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08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曹先宾

  

  申请人因第5398334号“登州56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4194号决定,于2020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网络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的真实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调阅,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部分纸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青岛壹枝笔啤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显示被申请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3.山东威海卫酒业集团威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2018年5月1日被申请人出具的其授权青岛壹枝笔啤酒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使用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5.2018年8月10日青岛壹枝笔啤酒有限公司与威海卫酒业文登销售公司签订的《啤酒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显示商标为“登州56号”;

  6.关于“登州56号”瓶标、纸箱的2018年8月24日设计费银行打款凭证复印件、费用审批流程、设计图、2018年6月15日设计费收据复印件;2018年9月1日瓶标印制采购合同复印件、2018年9月12日送货单扫描件、2018年9月12日运单电脑截图、2018年10月10日收款凭证复印件;2018年9月22日包装箱印制采购合同复印件、2018年9月25日收据复印件等;

  7.2018年10月10日青岛壹枝笔啤酒有限公司与文登区腾悦酒水商行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约定文登区腾悦酒水商行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专属性经营“登州56号”啤酒品牌酒水系列产品;

  8. 2018年10月22日山东威海卫酒业集团威海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产品名称“登州56号啤酒”;

  9.2018年10月山东威海卫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货通知单复印件2份;

  10.2018年10月文登区腾悦酒水商行啤酒入库单复印件2份;

  11.2018年10月青岛壹枝笔啤酒有限公司入库单、销售单打印件各2份;

  12.带有“登州56号”标识的啤酒产品、包装、库房照片,部分产品瓶盖显示日期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

  13.2019年10月文登市泽库镇滩西村伟红超市、文登区宋村镇利华糖酒超市、文登市泽库镇侯小芹综合商店等出具的证明7份原件,证明内容均为该店自2018年11月份开始销售登州56号啤酒,至今仍在销售;

  14.超容超市、侯小芹综合商店、丽百佳超市、利华超市、林家超市、刘家日用品超市、曲怀远超市、卫红商店、玉泉批发等进货台帐、部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门店照片、收款收据等,进货台帐显示,供货者均为文登区腾悦酒水商行,“登州56号啤酒”进货时间均在2018年11月份期间。

  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伪造嫌疑,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5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6月6日。2019年7月16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6年7月16日期间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本案指定期间,被申请人授权许可青岛壹枝笔啤酒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青岛壹枝笔啤酒有限公司对使用复审商标的啤酒商品进行了瓶标和包装箱的设计及印制采购、商品委托加工,并通过文登区腾悦酒水商行向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个体商店超市进行销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但未提交充分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在核定的啤酒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姜汁淡啤酒等其余全部核定商品上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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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登州56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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