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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高ZHI GA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08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叶树恩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春发

  

  申请人因第6732415号“智高ZHI G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1415号决定,于2020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6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并未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流程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调阅,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送货单复印件;

  2.委托加工授权书原件;

  3.产品图片;

  4.2018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与夏芯智能科技(佛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书》复印件,显示被申请人授权许可夏芯智能科技(佛山)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5日使用复审商标;

  5.夏芯智能科技(佛山)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复印件14份,显示开票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显示商标为“智高”,商品为“颜料”。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发表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颜料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6月20日。2019年7月5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6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4、5表明,本案指定期间,被申请人授权许可夏芯智能科技(佛山)有限责任公司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且被许可使用人夏芯智能科技(佛山)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间对“智高”颜料进行了实际销售。我局认为,前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在核定的颜料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颜料商品及与之类似的着色剂、绘画用铝粉、防挥发水彩颜料、土黄色、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的涂层(油漆)、木材染色剂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在前述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涂层(油漆)、木材染色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3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涂层(油漆)、木材染色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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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智高ZHI GA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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