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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26热度: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甘品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甘品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7801430A号“金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咖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1063号、第547113号“金威”、第3762026号“金威啤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豆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金威”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亦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01430A号“金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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