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川记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

“川记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布时间:2019-05-20热度:

申请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集美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标哥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08日对第18091619号“川记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黄记煌”为申请人于2003年独创,经过十多年的经营和发展,在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3568532、6089528号“黄记煌三汁焖锅及图”商标及第7942212号“黄记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商标权利。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及第7938460号“黄记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在先裁定及判决认定类似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名称权。4、经查询,被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共计1719件商标,大多不在其经营范围内。除申请与申请人商标相近的商标外,还摹仿众多其他品牌商标。被申请人行为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存在必将误导公众。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其他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相关主体资格证据;申请人商标许可、注册及管理等证据;申请人最早使用、持续使用“黄记煌”商标证明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申请人“黄记煌”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商标在服务场所使用证据;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申请人财务审计、纳税证据;申请人行业协会及其他部门开具的证明证据;申请人店面管理及特许经营证据;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四件引证商标在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且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不同,两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毛记煌”等商标,上述商标经异议均已获准注册。2、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仅仅局限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在第29类上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记煌”一词并不是申请人的专属名词,有众多含“记煌”的商标注册。3、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在业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4、被申请人企业规模大,并有多家分公司和经销商。名下商标数量多是因为自身发展需要,不存在不正当性。申请人另称被申请人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属于恶意诬陷。申请人出于垄断“记煌”商标的目的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被申请人及其分公司所获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据;争议商标使用图片证据;含“记煌”商标经异议获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公告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列举的所谓分店与被申请人无关,提供的图片证据无法证实为争议商标的使用。2、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且多件是摹仿、复制他人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明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3、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邹记煌”、“牛记煌”等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其中,被申请人的第14839730号“邱记煌”商标已被宣告无效。3、被申请人所获荣誉与本案争议商标无关。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938426号“黄记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豆奶(牛奶替代品);食用油;水果色拉;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0类年糕、月饼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三“黄记煌”商标于2018年1月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饭店、年糕等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肉冻、鱼制食品、花生酱、豆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争议商标“川记煌”与引证商标五“黄记煌”仅首字之差,构词形式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密切相关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是争议商标获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2、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但争议商标“川记煌”与申请人字号“黄记煌”在文字组成本身尚有差别,未达到适用在先字号权保护规定的近似程度。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申请人另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其驰名商标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在评述。

4、申请人还称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囤积商标,且存在摹仿、复制其他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其不正当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但是,鉴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上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故申请人相关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川记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