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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846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07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点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7478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7732号决定,于2018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经营不善,由债权人福建省安溪紫韶茶叶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安溪县法院申请申请人破产,安溪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4月11日,经原出资人申请,安溪法院裁定自2017年4月11日起对申请人进行重整。申请人自2016年起虽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但存在法定正当事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6)闽0524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2016)闽0524民破2号《决定书》、(2016)闽0524民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报公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气象信息;计算机出租;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气象信息;计算机出租;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破产清算,该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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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747846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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