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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牌芭莎HUAPAIBASH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1热度:

  申请人:杭州花硕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徐展进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对第24582284号“花牌芭莎HUAPAIBAS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花牌芭莎”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其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花牌芭莎”商标的恶意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申请人同处一地,且相互之间都认识,其在明知的情况下,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花牌芭莎”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的商标,缺乏实际使用的意图,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如果继续使用,将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入驻1688电商平台;2、企业信用查询;3、淘宝开店截图、淘宝店铺认证截图;4、申请人在淘宝直通车进行宣传推广的截图;5、申请人产品销售单;6、申请人法人与被申请人妻子微信聊天记录;7、被申请人抢注商标的官网截图;8、被申请人约谈申请人索要许可使用费用的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商标属于防御性商标品牌,并未构成恶意抢注和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6月13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以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花牌芭莎huapaibasha”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也不致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产生误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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