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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双喜”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8热度:

申请人:陈文保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4506610号“成双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108号“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73318号“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92898号“双喜电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51766号“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366780号“双喜 幸福生活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366713号“双喜电器 双喜,幸福生活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366713A号“双喜电器 双喜,幸福生活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971823号“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成双喜”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双喜”,其中文部分“双喜”与引证商标八“囍”含义相同,九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灯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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