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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 Mixe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7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穗味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卫安乐
 
申请人因第7509648号“Sweet Mixe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904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4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打印件):
 
1、《Sweet Mixed穗味轩》著作权登记证;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3、关于穗味轩加盟的网络检索结果及大众点评网页;
 
4、穗味轩加盟店企业信息。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5、申请人购买软件、菜馅机等商品的合同;
 
6、收据;
 
7、申请人定制包装盒的委托加工合同;
 
8、申请人加盟商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
 
9、实物、实景照片原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6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除“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以外的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2017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工商管理辅助、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2、4、8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为电子证据,证据9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6、7未涉及复审商标和复审服务,与本案无关。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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