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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天启运”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7热度:

申请人(原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科恒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07527号“承天启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4046号决定,于2018年05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其提交的在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走访发现,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在烧酒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商标局并不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无法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转给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其指定项目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河北省大型综合性工业企业之一。自取得复审商标注册专用权后,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相关使用证据已经提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经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烧酒等商品上使用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并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真实有效的证明其在撤销之日起在复审商标被核准的商品项目上使用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被申请人官网上的产品展示页面;在淘宝、天猫上搜索“承天启运”的结果;在天猫平台“山庄老酒酒类旗舰店”上的产品展示页面。
 
被申请人在商标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受理通知书;复审商标使用实物照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14日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于201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至2020年3月20日。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期间是否在“烧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受理通知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使用了复审商标;销售合同无其他证据佐证已实际履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与具体商品相结合并进入了商业流通领域;复审商标使用实物照片未显示时间;为查明发票真实性,商标局登陆河北省税务局对其发票进行查询,其中第12321137号、33982814号显示的主要货物名称分别为42°2015版红缘、42°2015版百年红,与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信息不一致。另外第05845850号、第01653755号两张发票未能查到结果。为了确认上述发票的真实性,商标局于2019年1月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通知其补交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商标局对上述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期间在“烧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境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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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承天启运”商标撤销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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