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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益”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7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溪县西坪宋家茶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0528662号“大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15244号决定,于2018年7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食用鲜花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3日。2017年9月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 2018年5月15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自然花”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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