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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就爱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29热度:

申请人: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99659号“925 就爱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12821号“就爱 L'IN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48131号“就爱小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为“就爱屋”,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汉字“就爱”,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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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925 就爱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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