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ORTH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RTH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25热度:

  申请人:克里姆森国际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82942号“ORT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6367号“ORTHO及图”商标、第19103922号“ORTHO ALIGNERS”商标、第28202541号“DIO NAVI.ORT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定的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现处于认证阶段。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出具了共同意函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RTHO”与引证商标一、二中“ORTHO”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验血仪器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正畸模型三维获取的扫描仪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配件和附件、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函,但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验血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假牙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ORTH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