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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5592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25热度:

  申请人:深圳市振天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59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6449号图形商标、第10962449号“卓品汇及图”商标、第38932878号“盛唐大观园及图”商标、第6969700号“耀龙及图”商标、第7644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五将无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专用权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化学分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且其他商标具体构成及案情与本案不同,其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化学分析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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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525592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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