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823983号“大丰证券TaiFung Securit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59781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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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大丰证券TaiFung Securitise”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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