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据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78083号“YES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英文“YESAND”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33484号“二或 YES AND”商标、第20896901号“原色邦 YES BAND”商标、第25037211号“雅熙·莱帝 YES LAND”商标、第25336539号“雅熙莱帝 YESLAND”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认读部分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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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YES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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