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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研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6热度:

  申请人:北京幼研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56070号“幼研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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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幼研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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