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领思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广东商标无效宣告

“领思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广东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时间:2019-08-31热度: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领思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5日对第16649184号“领思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产品及服务涵盖管道、卫浴、整体厨房、型材门窗、装饰板材、消防器材及卫生材料等。申请人使用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 L&S及图”、“联塑”品牌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52692号“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86222号“领尚经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86178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86204号“领尚品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18129号“领尚生活LESS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123249号“领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领尚”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3、关于“联塑 ”、“联塑 LESSO”、“领尚”等商标宣传工作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关于“联塑 ”、“联塑 LESSO”、“领尚”等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5、相关不予注册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6、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显著特征,且能够使广大消费者有效识别商品来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存在巨大差异,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交了相应的质证意见,并补充了以下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申请人请求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拼图玩具;智能玩具;棋;弹弓(体育用品);钓鱼竿;钓鱼用浮子;钓鱼钩;钓鱼用具;狩猎或钓鱼用诱饵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钓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六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之间的权利冲突。
  关于本案主要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为文字“领思尚”,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引证商标一为纯文字“领尚”构成,引证商标二至六中“领尚”为臆造词,易被识别为主要显著部分,争议商标“领思尚”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汉字“领尚”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钓鱼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玩具、钓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领思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广东商标无效宣告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