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26217号“平安壹地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53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知名度介绍;平安壹地金APP在各大应用市场上线的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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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平安壹地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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