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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圣康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6热度:

  申请人:美国华佗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48482号“妇圣康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4559号“妇圣康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目前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为主营药品制造的美国公司,申请商标为其旗下的知名妇科药用品牌,且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流程信息截图;“妇圣康茵”商标的部分使用、宣传证据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洗浴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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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妇圣康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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