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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睿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0热度:

  申请人: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13597号“众睿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5873号“众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29431A号“众睿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联网网页、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众睿智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众睿”,与引证商标二“众睿智库”文字组成相近,含义亦均存在关联,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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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众睿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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