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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Na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1热度:

申请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15474910号“大自然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753号“大自然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处于诉讼程序中。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4698号“大自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63512号“大自然NA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26762号“大自然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起异议。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被商标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四被商标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不予核准注册,故上述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墙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墙帷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图形、中文及对应外文组成的组合商标,构成要素相同,文字部分相同,图形部分相近,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墙纸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垫席、席、地板覆盖物、人工草皮、防滑垫、地毯底衬、地垫、橡胶地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地毯、垫席、席、地板覆盖物、人工草皮、防滑垫、地毯底衬、地垫、橡胶地垫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毯、垫席、席、地板覆盖物、人工草皮、防滑垫、地毯底衬、地垫、橡胶地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墙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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