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DAI-EL”商标驳回复审案

“DAI-EL”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14热度:

申请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81641号“DAI-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1970年研发的氟橡胶产品的品牌名称,使用至今已有近50年的历史,在中国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35949号“DANIEL”商标、第10277480号“DAISEL”商标、国际注册第1099840号“DAICEL”商标、第3973192号“DAREL”商标、第3973191号“DAR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人第159216号“DAI-EL”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并存。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介绍资料、商标注册证据、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公司网页截屏、其它商标详情等作为主要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14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钟、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DAI-EL”商标驳回复审案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