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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991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6热度:

  申请人:深圳大千互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99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6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理念、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确为申请人原创,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都申请了该图形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在第3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外观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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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322991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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