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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286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0热度:

  申请人:广东斯品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28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0989号“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0956号“蕾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50615号“RISING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使用元素、整体外观、设计理念及具体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引证商标一、二都处于撤销申请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予以缓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信息;
       2、申请商标版权证书;
       3、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垫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三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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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309286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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