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康润”商标驳回复审案

“康润”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05热度:

申请人:广州市康润生物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4783985号“康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在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营养补充剂、酵母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试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2554号“康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7273号“润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5694号“润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02724号“康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2491号“康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营养补充剂、酵母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对上述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怀孕诊断用化学制剂、医用诊断试剂、医用试纸、医用生物标志物诊断试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怀孕诊断用化学制剂、医用诊断试剂、医用试纸、医用生物标志物诊断试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康润”商标驳回复审案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