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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25热度:

  申请人:重庆贻晨兴工业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倚晨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17959号“高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9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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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高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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