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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宇设计 HY DESI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01热度:

申请人:广西桂平市禾宇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北富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9590888号“禾宇设计 HY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建筑制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8562号“禾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8620号“C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建筑制图服务外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建筑制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建筑制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禾宇设计 HY DESIGN及图”与引证商标二“CHY及图”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两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制图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制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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