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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082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10热度:

  申请人: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08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605963号、第17119882号、第1102619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常与申请人字号“现代筑美”结合使用,且其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审计报告、申请人及其商标使用宣传材料、销售情况资料、所获荣誉、申请人商标及专利注册情况、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M及图”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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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266082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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