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保定卡洛琳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06338号“JM JASM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1549号决定,于2018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期间复审商标在服装、衬衣、裤子、针织服装、裙子、茄克(服装)、T恤衫、睡衣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和许可使用人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复审商标应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郑州凤飞凰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2、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服装销售合同;3、上述合同销售发票原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余建刚于2006年6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7日经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2019年1月20日经核准转让给保定卡洛琳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于2016年10月7日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证据2形成于本案规定期间内,显示了复审商标,商品名称为毛尼大衣、风衣、大衣,并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销售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鉴于毛尼大衣、风衣、大衣与服装等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期间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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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JM JASM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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