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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AL NECTER”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7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资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守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35635号“ROYAL NECT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9629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4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2、关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网络检索结果。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被申请人授权诸暨市同舟蜂业专业合作社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合同;
 
2、蜂蜜产品照片;
 
3、诸暨市同舟蜂业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手工发票10份。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龟苓膏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1.龟苓膏;2.蜂蜜;3.虫草鸡精;4.蜂王浆”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2、201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授权诸暨市同舟蜂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于2014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查明,诸暨市同舟蜂业专业合作社名下有第14048970号“周太纯 ZTSUN”商标,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于2014年2月20日提出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于2015年5月7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1.龟苓膏;2.蜂蜜;3.虫草鸡精;4.蜂王浆”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2为自制证据,且照片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别。证据3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据查明事实2,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蜂蜜商品上还有第14048970号“周太纯 ZTSUN”商标,故不能推定证据3发票涉及的蜂蜜商品上的商标必然为复审商标。综上,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在商业活动中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龟苓膏;2.蜂蜜;3.虫草鸡精;4.蜂王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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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ROYAL NECTER”商标撤销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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