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魔杰”商标撤销复审案

“魔杰”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7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彭龙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魔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31414号“魔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9159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并无有效使用,且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不应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综上,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1、被申请人与浙江恒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商标授权书;2、被许可使用人分别与黑迈数码科技(嘉善)有限公司、嘉兴盈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发票及房屋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魔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基金投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于201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2年5月27日。2011年11月30日该商标经名义变更最终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2018年7月13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商标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得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其核定的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为其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商标授权书,该份证据仅体现了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尚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为被许可使用人分别与黑迈数码科技(嘉善)有限公司、嘉兴盈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发票及房屋图片等,该些证据体现的是被许可使用人自行出租房屋,并非接受他人委托从事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魔杰”商标撤销复审案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