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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 n Roll”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7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拉蒙斯生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龙诚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晋江市安婷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89265号“Rock n Ro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1734号决定,于2018年08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晋江市安婷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拉蒙斯生产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拉蒙斯生产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089265号第16类“Rock n Roll”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在中国市场使用,申请人请贵会将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送达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真实使用已形成众多使用证据,现提交纳税证明、生产许可证、合同、发票、照片、网页截图、报关单、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海关报关单原件;2、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光盘);3、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4、纳税证明及卫生许可证原件;5、相关照片资料;6、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银行回执、发票真伪查询信息原件或复印件;7、产品外包装袋、产品原件及复印件;8、网页截图复印件;9、海关报告单原件、电子申报明细原件及复印件、集装箱出口申报确认单原件;10、相关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基于此,商标局向申请人寄送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及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只显示了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并未显示绘画材料等商品,且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亦不包括绘画材料等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撤销。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经过公证认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或与本案无关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0日向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等商品上,后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经异议决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7年11月16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知,被申请人分别于2017年5月2日、2017年8月1日与福建省南盛彩印有限公司签订了“Rock n Roll”尿裤包装袋的购销合同,并提交送货单、发票、银行回执、发票真伪查询信息及产品图片在案佐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可知,被申请人曾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将标识为“Rock n Roll”的婴儿尿裤商品销往安哥拉、几内亚等国家,并提交了在指定期间内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案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婴儿尿裤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婴儿尿裤相关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纸巾、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鉴于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印刷出版物、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文具、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纸巾、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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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Rock n Roll”商标撤销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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