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39187号“环球影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5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建立于全球多个地区的主题公园的名称的显著部分,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申请人第3010023号"环球影城"商标已在第43类相同服务上注册并与引证商标共存多年,这一事实佐证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可区分性。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百科、维基百科上对好莱坞环球影城的介绍;百度百科对世界各国环球影城的介绍;在先行政判决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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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环球影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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