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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有好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10热度:

  申请人:董亚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4186号“小熊有好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创作的品牌,具有独特的显著性。申请人非常重视对于品牌的保护,申请商标注册成功对申请人企业造成很大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3162号商标、第15367683号商标、第22024567号商标、第28894546号商标、第29819269号商标、第34454480号商标、第3221356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互联网上传小熊有好货APP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经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望远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望远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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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小熊有好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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