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触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9628号《关于第14911470号“触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3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关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00956号“触宝ZUP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但在本案审理时,由于本案的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下,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当负担本案受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刊登在2018年10月27日第1621期商标公告中。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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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触宝”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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